【掛羊頭賣狗肉】
陳世淙 主持律師
「掛羊頭賣狗肉」
《時事議題/鵝肝變鴨肝》
我們經常聽到「掛羊頭賣狗肉」這句話,這個典故出自那裏呢?又代表什麼意思?如果你去餐廳點鵝肝套餐,隔了幾天才知道餐廳竟然是以鴨肝冒充鵝肝,你能接受嗎?餐廳老闆應該負怎樣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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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人朱弁在《曲洧舊聞·卷七》中載:「崇寧初,范致虛上言,十二宮神狗居戌位,為陛下本命,今京師有以屠狗為業者,宜行禁止。因降指揮,禁天下殺狗,賞錢至二萬。」
意思是說在「崇寧初」,也就是大約西元1102年,宋徽宗剛剛當上皇帝後不久,有一個名叫范致虛的大臣,向徽宗上了一道奏章,寫道:「陛下生肖屬狗,所以狗是陛下的本命。現在首都卻有以殺狗為業的人,會剋到陛下,應當禁止。」徽宗因而就下了一道聖旨,禁止全國屠狗,並發下賞錢二萬,通令如有舉報,經查明屬實的,發給賞錢。
可是當時以屠狗與賣狗肉維生,以及喜歡吃狗肉的人很多,這道禁令直接影響到很多人。於是有人就想了一個化明為暗的對策,讓以此維生的人,仍能繼續屠狗與賣狗肉。為了讓需要的人知道購買管道,於是就在店舖前,懸掛羊頭,而實際上卻是從事販賣狗肉。所以掛(懸)羊頭,賣狗肉,最初的意思是比喻表裏不一,明是一套,暗又是另一套。但演變到後來,亦比喻以好的名義做幌子,實際上名不符實或做壞事。甚至是比喻以有名的商品招攬顧客,實際上卻以其他商品假冒而販賣。
以好的商品或高價位商品,招攬顧客,實際上卻以較差之商品賣給人,應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固然沒問題。但假如賣給之商品,與廣告招攬之商品,雖不相同,但價位並無差異,甚至比廣告商品更高,是否能成立詐欺取財罪?則值得探討。
其實掛羊頭,賣狗肉。以其字義就現在觀點來看,狗肉也就是香肉,其價位應比羊肉高,你要買羊肉,他給狗肉,表面上好像沒有詐欺問題。但實際上更深一層思考,你就會發現,你要買羊肉,他就應該給羊肉才對。如事先知道他給的是狗肉,你就不可能買。所以他是以賣羊肉為詐術,使你陷於錯誤,而交付買賣價金,亦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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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9月9日,發生在高雄市的家蒂諾鐵板燒餐廳,以鴨肝冒充鵝肝,販賣含有鵝肝菜色的套餐給顧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更審判決,即認為是以鵝肝招攬,詐騙顧客點餐消費,卻以鴨肝假冒鵝肝,致顧客陷於錯誤,而交付餐費,其負責人與餐廳主廚係共同犯上開詐欺取財罪。不因鴨肝是否與鵝肝價格相同而影響犯罪之成立。
至於以鴨肝冒充鵝肝行為,因無證據證明是使用地下工廠或低水準工廠廉價不合規定的鴨肝,或冒充大廠或國外名牌的製品,而以劣質品混充優質品,自不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攙偽或假冒罪。
做生意還是要以誠實為上策,才能做得長久。否則以詐騙為手法,僅騙得了一時,騙不了一世。遲早會東窗事發,毀掉名節,甚而身繫囹圄。
參考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