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七仔之亂 】
陳世淙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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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擔任法官時,有一年,兩位法官同僚,到台中參加法律座談會。晚餐後,分別在市區閒逛,各自遇三七仔拉客。
兩位法官個性迥異,年輕者社會閱歷不多,氣盛直白。年長者社會翻滾多年,不慍不火,鬼靈精怪。年輕者對三七仔一再強拉,甚不耐煩,遽行用力甩開,引起不滿,竟被毆傷。年長者見三七仔前來,未待其拉,立刻謊稱剛從別店完事出來,三七仔一再作揖感謝,遂未受其擾。年輕法官嗣雖報警,該三七仔被以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移送法辦,卻因而被傳為笑談。
刑法第231條第1項,雖有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之處罰規定,但因該三七仔欲媒介未成,尚屬未遂。而該罪無處罰未遂犯規定,故此部分不為罪。個性、社會閱歷與經驗不同,足以影響對事情的處理方式,殊堪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