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最扯只有更扯】
陳世淙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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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最扯只有更扯》
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擔任法官時,
有位民庭法官承辦一民事事件,
先後辯論終結三次,均未宣判。
當時尚為判決須事先送閱年代,
院長姓田,非常嚴厲,其規定事件辯論終結後,
欲裁定再開辯論,須詳述理由。
該法官三次未能宣判原因,均係判決寫不出來。
但如以此為裁定再開辯論之理由,顯過不了關,
遂皆未為該項裁定,
而直接通知原被告及律師繼續審理。
第四次辯論終結後,定期宣判,
宣示判決主文為原告勝訴。
但判決原本隔三個月始交付書記官,
主文卻是被告勝訴,荒唐至極,引起軒然大波。
該法官嗣後雖然向原被告及律師說明宣判時,
朗讀主文錯誤,並一再道歉,
拜託不服一方提起上訴。
但荒誕行為,已不脛而走,
大家咸認遲早會出大事。
該法官嗣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任上,
果然出事,而鋃鐺入獄。
其實該法官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時,
即行徑乖張,本性難移,難怪出事。
我終於暸解什麼叫做
「沒有最扯,只有更扯」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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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8年以前,法官一職稱為「推事」,之所以會叫做「推事」,其實是源自清朝舊稱,意思是根據證據與事理,去「推斷」「事實」,所以稱法官為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