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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承辦知名案件「裁定台中后豐大橋命案開始再審」審判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37號裁定),所持理由:
原審法院未能體察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之修法目的,致本件聲請再審程序在第二、三審間一再來回,耗時近5 年,影響社會觀感及民眾對司法之信賴甚鉅,更嚴重損及訴訟當事人之權益。為使案件及早重審,以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瑕疵,爰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由原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更為審判。又為避免冤獄可能持續擴大,同時宣告王淇政、洪世緯之刑罰停止執行。
所承辦知名案件「裁定台中后豐大橋命案開始再審」審判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37號裁定),所持理由:
原審法院未能體察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之修法目的,致本件聲請再審程序在第二、三審間一再來回,耗時近5 年,影響社會觀感及民眾對司法之信賴甚鉅,更嚴重損及訴訟當事人之權益。為使案件及早重審,以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瑕疵,爰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由原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更為審判。又為避免冤獄可能持續擴大,同時宣告王淇政、洪世緯之刑罰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