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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承辦知名案件「台北捷運殺人案件」判處鄭捷死刑定讞審判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所持重要理由:
(一)教化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之刑罰執行目的,非死刑刑罰之目的。當罪行與罪責均達「最嚴重」程度,若非科以最重之刑,將無法使其罪責與刑罰相符,實現個案審判所欲追求之分配正義,及符合社會普遍認可之法價值體系,判處死刑為無可迴避之選擇。而死刑刑罰之目的在「處罰及一般性預防」,故尚無因教化目的,而考量被告教化更生可能性之餘地。
(二)贊成或反對廢除死刑,乃無關對、錯之價值選擇,屬言論自由範疇。台灣係民主法治國家,對不同之言論,應互相尊重及包容。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雖揭示有廢除死刑之目標,然在全國達成共識,並經立法廢除死刑規定前,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得迴避死刑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