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養騙色】
陳世淙律師
有一女大學生
在網路尋求以每月10萬元被包養。
一中年大叔電話告知,
願月給5萬元予以包養,
但須每週至少行房1次始可。
女大學生應允,詎月底應給錢時,
大叔卻突消失無蹤,杳如黃鶴。
女大學生心有不甘,
遂提告大叔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違反意願性交罪,
因與大叔4次性交係被詐所致,非其意願。
大叔嗣被以該罪起訴,
第一審判刑3年2月,上訴第二審經駁回,
其乃提起第三審上訴,分由俠女黃瑞華法官(現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承辦,
按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女大學生被大叔假包養真騙色,
雖說如知大叔會不給錢,不會與之性交,
但畢竟性交當時仍屬其意願。
此與假裝有錢,嫖妓未付款之白嫖無異。
大叔以月給5萬元為餌,
詐使女大學生與之性交,嗣後分文未給,
係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僅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非犯違反意願性交罪。
評議時,俠女提出上開見解,
獲全庭一致同意,遂將第二審判決撤銷發回,
後經改判詐欺得利罪刑定讞。
俠女辦案認真,邏輯清楚,洵法界不可多得精英,
但嫉惡如讎,個性直來直往,易得罪人。
期待其處事能更為圓融,如遇問題,
要坦然積極面對,做好做滿,
萬不可忘記立志當法官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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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高等法院擔任法官時,
辦公室工友名叫鄭O文,
與地院一法官姓名相同。
一天其不在,桌上電話響,代為接起,
一女問鄭O文在不在?答以:「不在。」
續問其可不用上班嗎?答以:
「其係工友,除非請假,否則必須上班。」
就因如此回答,該工友因而露出馬腳。
原來該工友乘遞送閱箱
(早期裁判宣示前,須先送院長核閱)至院長室機會,
竟然偷看裁判內容,而於裁判宣示後,
假冒係鄭O文法官,前往在押被告家中,
約被告之女出遊,意圖騙色。
幸因電話由余接聽,始悉其為工友,
東窗事發,而未得逞。該工友嗣即自動辭職。
意圖騙色部分,
該女並未敘及其有著手實行何不法行為,
故不成立犯罪。
至假冒法官部分,
因並未行使何項職權,亦不為罪。